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石环评表[2025]2号 | ******有限公司 | 新能源钻机生产项目 |
2 | 株石环评表[2025]5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重大变动) |
本公示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3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